2024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办法
日期:2024-06-13 15:27:33  发布人:校长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资格

已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合格评估”或原“水平评估”)五年及以上的高校,可申请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二、招生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必须依托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需经教育部备案,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备案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及“备案工作与每年新增本科专业设置工作同时进行”有关要求执行。鼓励招生高校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培养社会紧缺人才,为稳定就业、增强学生就业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三、招生计划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在全省普通本科总规模内单独安排、单列下达,重点向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高校、国家和区域经济急需紧缺学科专业领域倾斜。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任何高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历学位。分专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根据专业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在招生简章中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招生对象

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具体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由高校自主确定,积极支持学生跨校报考。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五、招生简章

招生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要求,认真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按要求及时在本校网站上发布。同时要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信息平台”开展招生简章发布、录取名单公示等工作。

六、考试录取及学籍注册

(一)招生考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纳入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高校要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自主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合理确定招生专业、招考范围和报考条件,灵活制定招生考核评价办法。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要求,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二)信息采集。各高校在完成考试后,于6月30日前将工作报告及拟录取考生信息电子版(excel格式,含高校名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字段)报省教育厅学生处(邮箱:xsczs@jyt.henan.gov.cn)。各招生高校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组织考生到高校属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信息采集工作。

(三)录取数据报送。信息采集结束后,各高校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招特殊类型招生数据报送系统”将录取数据报至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时,请在计算机上先接入院校KEY,然后进行上报与下载操作(中国联通线路使用网址https://125.46.28.154,教育网线路使用网址https://222.21.124.154)。

(四)学籍注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信息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

七、教育教学

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高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安排。

八、毕业及手续办理

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办理相关就业手续;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九、收费标准

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十、工作要求

招生高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设计,优化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省教育厅负责监督相关高校第二学士学位计划的考试招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高校的教务、招生、二级院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共同做好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考试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促进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人才、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作用。相关招录工作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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